只有具备法定情形被迫离职,才能要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张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上海(虹桥和浦东)。
2023年8月4日,因案外公司提前终止了与公司在虹桥机场的部分合作,影响张某所在虹桥机场岗位,公司向张某发出调岗通知,载明将张某调整至浦东机场工作,岗位职责及同岗同酬的薪水发放原则保持不变。
2023年8月13日,张某以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违法调岗、降职降薪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情形,提出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因经济补偿等发生纠纷。
裁判观点:
1、调岗、降职降薪和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公司为张某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虽晚于张某入职时间,但尚不足以说明公司存在拖欠社会保险的主观恶意。若张某认为公司存在部分漏缴或对缴费基数存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主张。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本案中,公司因东航提前终止协议而将受影响岗位员工调整至浦东机场工作,工作地点及岗位发生变化,但无证据证明该新址及新岗位未具备让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必要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
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总结:在提出被迫离职的理由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和地方裁判的口径,避免出现人离职了,但是经济补偿一分钱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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