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仁菊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上海-上海-静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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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

定金合同纠纷
穆仁菊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案号:(2019)沪0109民初3047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吴XX出具的《收条》内容来看,该《收条》仅载明了月租金及起算日期,对于租赁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时间等并未明确约定。故范X向吴XX支付的定金,性质上应属于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因对租赁合同的多处条款有较大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XX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范X违约,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合同,故吴XX应当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范X。范X要求吴XX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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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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