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双眼皮是请“事假”还是“病假”?
案 号:(2020)沪0101民初2966号
基本事实:
法院观点: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认定被告2019年8月29日、8月30日和9月2日旷工3天,其在审理中明确解除的制度依据系《员工手册》中“员工没有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或旷工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直接开除"的规定,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签收并知晓《员工手册》,在职期间亦从未就《员工手册》提出过异议,故《员工手册》适用于被告,可以作为原告与被告解约的制度依据。在此情况下,被告是否存在旷工是本案的审查重点。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29日被告至医院实行重睑术并于前1日向原告申请休病假获得批准,因术后医生开具病假单而于8月30日及9月2日休息未出勤,其亦向原告提交了病历及病请证明单,故被告并不属无故缺勤。原告认为被告实行重睑术申请休假系属事假而非病假,此属双方对休假性质存有争议,并非如原告所称被告系谎报病假,从双方邮件及短信记录来看,被告亦不存在谎报病假的故意。况且,从原告2019年9月2日向被告发送的短信及邮件内容来看,并未认定被告2019年8月29日、30日及9月2日系属旷工,从短信及邮件中“请按时上班,否则将视为旷工"的表述来看,亦表明如被告之后未上班将被视作旷工,而之前并不属旷工,被告亦按照原告要求于9月3日返岗上班。尽管原告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一周,但如上所述,被告未按事假规定请假系其认为其休的是病假,其按规定履行了病假请假手续,主观上并无违反请假流程恶意,故原告以被告违反请假流程为由不予准假从而认定被告旷工,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原告与被告解约,缺乏事实依据,系属违法解约,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原告表示在需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下,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本身无异议,故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000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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