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仁菊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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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撕名牌”游戏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参加“撕名牌”游戏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穆仁菊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基本案情:

吴某2020年12月20日前往美吉姆早教中心参加由A公司组织的亲子活动,A公司在该亲子活动中设有“撕名牌”互动游戏环节。吴某配偶本应在该环节最后一组中与另一位孩子的母亲进行游戏,但因对方弃权,A公司提议由吴某与其工作人员进行游戏对抗,吴某未提出异议,后吴某在游戏对抗中受伤。吴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医疗费等。

法院观点:

吴某在A公司组织的亲子活动“撕名牌”游戏中受伤,A公司未向吴某充分告知游戏的风险并将游戏对抗的激烈程度控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之内,属于未尽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吴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吴某主张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应由A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A公司认为其员工在游戏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应由吴某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对此,本院注意到,“撕名牌”游戏本身为一项具有身体对抗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活动,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受伤,吴某通过观摩前面几组游戏亦能够对风险性存在一定认知。而且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游戏对手的情况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参加“撕名牌”游戏。吴某最终选择参加“撕名牌”游戏而不慎受伤,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到损害,且未有证据证明A公司的员工对吴某的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吴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A公司对吴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吴某自担70%的损失,恰当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

通常情况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作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需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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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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