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案例
1、离婚时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 号:(2020)沪0110民初2825号
法院观点: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协商进行解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年满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听取孩子本人的意见。本案原、被告均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除了在住房及工资收入上存在一些差异,其他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没有特别悬殊的情况。孩子陆某2年龄已近十四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孩子也明确表示要求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原被告都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综合考虑双方具体情况,被告抚养孩子并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及生活的困顿,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根据双方的收入证明及孩子的实际需求,酌定由原告每月支付2100元。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探视方式也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2、离婚时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 号:(2020)沪0112民初45192号
法院观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谢1与被告夏某作为父母,均积极要求抚养儿子谢某2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一方面由于谢某2现已年满11周岁,针对由何人抚养的问题,已经能够清晰、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主张。诉讼中,谢某2明确表达了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就谢某2对自己生活所做的选择,本院予以尊重。另一方面,谢某2长期居住于昆阳路房屋,近期亦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根据其目前的居住以及学习情况,也不宜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同时,原告的工作收入和抚养能力,亦能够满足谢某2的学习和生活需要。被告虽辩称原告存在经营公司负债累累等情况,但均不足以证明原告有明显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故在此情况下,本院仍以尊重谢某2本人的意见为先,故对原告要求变更谢某2抚养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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