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四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吗?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总结:劳动者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权利是一次性用尽,机会只有一次,只能在第三次续签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案例
案号:(2019)沪01民终6522号
法院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海通公司与黄某已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系在第四次续订合同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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