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仁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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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穆仁菊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案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王女士与韦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韦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导致双方离婚。韦某婚内出轨行为,已然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规定,韦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结合韦某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韦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案号:(2021)云2901民初7319号

法院观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与女子以老公、老婆相称,被告自2016年至2021年5月多次向同一女子转账,其中2018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备注老婆我爱你。6月18日转账188.88元,备注为老婆节日快乐。12月24日转账288.88元,备注老婆平安夜快乐。上述证据能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的事实,但对原告主张被告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不完整,从整个通话过程看,原告以要好好过日子为由要求被告交代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且很多对话带有诱导性和强迫性,难以证实原告陈述事实的自愿性、真实性,故原告关于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等具体情节,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3、案号:(2021)湘10民终2775号

法院观点:在黄某、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于2019年暑假与婚外女性詹某某在参加户外活动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一直与詹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蒋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蒋某该过错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法律规定,也给黄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综合蒋某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蒋某在离婚判决中未分到任何共同财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蒋某向黄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并无不当

 

4、案号:(2022)辽0922民初318号

法院观点:张某1在同赵某及其亲属谈话录音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可以认定张某1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无过错方赵某提出离婚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张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5、案号:(2021)赣0722民初1106号

法院观点: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与其他男子开房,被原告当场抓获并录制了视频,被告的行为是对婚姻不忠实,即为婚内出轨,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双方不可能再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情况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条件为由而起诉离婚,也就是一种不能容忍被告的婚外性行为,虽然庭审中被告辩称为了小孩,不同意离婚,但被告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是伤害,且在法庭上被告毫无和好的诚意,以及开庭后被告没有实施和好的行为表现或意思表示。对于被告辩称其与那男子开房什么都没发生,被告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案号:(2021)粤0606民初30809号

法院观点:双方分居后,被告与多名异性通过微信平台发送暧昧信息。虽被告辩称其是在双方分居后与婚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但双方分居并非意味着感情已破裂,被告的行为依然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要求,且在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后,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并最终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对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本院综合过错情节、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成因等酌情确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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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10:25:51
1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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