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仁菊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上海-上海-静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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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好意搭载同事,反被同事起诉索赔?

下班好意搭载同事,反被同事起诉索赔?
穆仁菊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案例                                             

   号:(2021)晋0214民初2135号

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于下班路上无偿搭乘被告所骑电动车,被告未谨慎驾驶电动车,致原告颠下受伤。

法院观点:原告与被告系单位同事,被告用自己的电动车载原告回家途中,致原告跌落受伤。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有必要的骑行和载人安全注意义务,被告的骑行行为与原告跌落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虽然该事故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减轻被告庞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按照30%、70%的比例分担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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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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