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那些事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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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朋友应该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即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公司才会同意休年休假。这种操作,对于刚毕业、没有工作经历的员工是没问题,但是对于在其他单位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员工,则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年休假资格。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曾经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但在入职新单位前存在工作时间上的间断,是否有资格享受年休假?1、北京: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如2016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二:李女士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进行休假补偿的一种制度。此种补偿应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因此,只要职工在入职前曾经有“连续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有权在入职新单位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进入单位不满1年为由,拒绝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2、上海:入职新用人单位前,需要连续存在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方可享受年休假。如(2021)沪02民终8399号案中,法院认为,曹某于2019年11月进入XX设计公司工作,2019年4月至10月处于失业状态,而至2020年3月与XX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曹某在XX设计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享年休假条件,故其要求XX设计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3、重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来源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如(2021)渝01民终20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李XX于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在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X华公司,期间工作时间间断未超过一个月,应当连续计算。李XX在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11个月17天,故其在入职X华公司后的2018年5月29日累计工作时间达12个月。也即,李XX应自2018年5月30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案件事实:李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进入公司任船务助理,2021年3月2日,李某某以公司辞退为由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公司于同月12日批准同意,后李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离职。2021年4月14日,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某于2021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李某某主张2019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观点:对于李某某主张的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因系李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导致无法安排年休假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李某某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计算公式:李某某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4604.20元(55,250元÷12个月),李某某正常出勤工资公司已支付,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李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116.90元(4604.20元/月÷21.75×5天×200%)。二审法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李某某于2021年3月2日提出辞职,该年度其可休年休假折算不足一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该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核算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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