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请勿骑电动自行车!
案例来源于:(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10号
2014年8月28日17时10分,原告梁某(当时未年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南新村XXX号门门口时,适遇被告杨某停车打开肇事车辆(该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杨某)的左前门,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为治疗花用了医疗费1,626.70元等。肇事车辆向被告三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原告事发时未年满16周岁,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的予以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的判决结果,并无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项目),被告三星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相应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超过和不属于交强险的损失,应由被告杨骏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总结:即使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还是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认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另外,驾驶自行车也必须年满12周岁。想当年我读小学二年级的时候,我就骑自行车去上学了,当然,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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